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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非法集资案例之【天津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
打击非法专栏来源:发布时间:2023-05-04

某投资公司于2015年获中国证券投资资金业协会颁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后,该公司负责人人韩某、付某和孙某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业务、推介理财产品,以集资款用于股票、募集基金等投资项目为名,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其中韩某非法吸揽资金6000余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发放工资、还本付息、消费广告宣传等,造成集资参与人4000余万元无法返还,涉案资金用于;被告人付某非法吸揽资金60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20余万元;孙某非法吸揽资金9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60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5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将被告人韩某、付某、孙某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部分涉案房产、车辆、账户被查封、冻结。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经济损失共计48357400元,发还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孙某退缴违法所得132683.16元计入韩某的退赔款中。

三、收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9647.45元,以及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一并计入上述第二项中。

四、查封、扣押被告人韩某的房产四套依法拍卖,所得款项计入上述第二项中;冻结祈福公司尾号6479天津银行账户内余额20824.77元及其孳息,一并计入上述第二项中。(明细附后)

五、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人员张某1的人民币1万元、姜某的人民币2.5万元、陈某1的人民币22万元,共计25.5万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应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此款一并计入上述第二项中。(案例来源:(2021)津0101刑初84号)

案例评析:在该案例中,某投资公司虽然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资金业协会颁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但是该证书仅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员登记情况的确认,不意味着公司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性特征;在吸收公众资金的过程中,该投资公司存在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符合了利诱性特征;同时,该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公司业务,推介理财产品,符合社会性特征,据此参照《处非条例》第二条可认定其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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